异议人:张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晓宇
异议人张平对被异议人吴晓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406637号“帅乡晓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帅乡晓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32622号“晓宇火锅”、第12261423号“渝味晓宇”、第43829280号“巴蜀晓宇”、第24260398号“山城晓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06637号“帅乡晓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