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航源 71638117

阅读:164046 2024-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港市百品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港市百品鲜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638117号“海航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港市百品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港市百品鲜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638117号“海航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航源”指定使用于第29类“冷冻水果;食用油;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0304号“海航”、第22789302号“海航”、第12392819号“HN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肉;水果色拉;果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38117号“海航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海航源 716381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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