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墨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8787号“墨芳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6533号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