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财(珠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61508号“晋财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6124号、第6254716号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