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城县亿珍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28387306号“伊世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多次恶意注册申请人及其他主体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争议商标与第1156099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356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02338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引证商标四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据;
3、申请人及其“今世缘”产品的荣誉证书、广告宣传、商标注册、销售情况、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4、申请人维权情况及相关裁定书;
5、申请人系列商标列表;
6、被申请人注册、售卖商标的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垫(家具)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文字“伊世缘”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家具、垫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由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否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审理。
3、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