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25523号“星城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城客 72325523

阅读:46438 2025-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思贝(苏州)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72325523号“星城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的咖啡零售及餐饮企业,其名下“星巴克”、“STARBUCKS”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思贝(苏州)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7日对第72325523号“星城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知名的咖啡零售及餐饮企业,其名下“星巴克”、“STARBUCKS”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0812号“星巴克”商标、第8785813号“星巴克”商标、第12128630号“星巴克”商标、第8602113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星巴克”商标的抄袭模仿,并无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知名度等,申请人“星巴克”系列商标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及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申请注册,2024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43类咖啡厅、养老院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仅由文字“星城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咖啡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

本文《关于第72325523号“星城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城客 723255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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