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爱茵堡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3970号“爱茵堡 母婴护理中心 ERINBURG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1998号图形商标、第62033854号图形商标、第57417144号“欣宝(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XINBAO(SHANGHAI)JIANKANGGUANLICO.,LTD及图”商标、第10961726号“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 HOHHOT CITY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E及图”商标、第19955439号“子多福ZIDUOFU及图”商标、第6924503号图形商标、第34449710号“乐芙卡尔及图”商标、第15973368号图形商标、第77866637号图形商标、第78111023号“滴莉莎伊哒及图”商标、第78656764号图形商标、第77317043号“爱丽宝AI LI BAO及图”商标、第44297697号“遇善恩YUSHANEN及图”商标、第16652534号图形商标、第19955480号“子多福ZIDUOFU及图”商标、第9862968号图形商标、第6924504号图形商标、第15406852号“喜贝月子及图”商标、第78679552号图形商标、第78678056号图形商标、第41925521号“俏妈帮QIAO MA BANG及图”商标、第55648295号“润莱RUN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九、二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五、十五注册人已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4、4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九、二十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十九、二十已无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五、十五的注册人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五注册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五、十五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五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十三、十八、二十一、二十二在呼叫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十四、十六、十七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十四、十六、十七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4、45类医疗保健、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