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克斯·雅库布·基拉辛斯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5015号“DEFFNER AUTOTECHN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39819号图形商标、第77485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98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