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不都卡的尔·麦特力热衣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2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24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纸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