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713759号“康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味道 77713759

阅读:85580 2025-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发展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713759号“康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独特创意来源和较强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5385号、第12183012号、第…

  申请人:中发展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713759号“康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独特创意来源和较强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5385号、第12183012号、第24697778号、第77243116号、第71371210号、第66219063号、第267584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等领域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味道”与引证商标一“康味道”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的显著识别汉字“康字號”、“康”、“康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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