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7121号“金小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706585号商标、第34531786号商标、第202829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8、1929期《商标公告》上;第74363355号商标、第7318141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