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羽你体育用品(泉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310894号“羽梦飞扬 Flying with dre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9024号、第145941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产品售卖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其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9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羽梦飞扬”与引证商标一“羽球飞扬”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