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宗树
异议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宗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494074号“唐门竹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门竹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3298号“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行业、消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72200号“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茶”商品上的“竹叶青BAMBOO LEAF GREE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94074号“唐门竹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