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加琼
异议人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加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702319号“论潭飘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论潭飘雪”指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财务审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69189号“碧潭飘雪及图”、第12738398号“碧潭飘雪”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淇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02319号“论潭飘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