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36462号“XF 小丰智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3512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申请人:深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36462号“XF 小丰智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3512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