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合一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49857号“合一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3574A号、第16002876号、第21589861号、第27410670号、第35446337号、第37581117号、第46861929号、第52618851号、第77098081号、第78123935号、第79127299号、第12528032号、第42656987号、第40031096号、第17546830号、第31066680号、第24944025号、第28237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十一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十二、十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二注册人已注销。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6日。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三、十五至十八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三、十五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三、十五至十八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二、十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二、十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鉴于引证商标十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