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万达智慧商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15750号“万智商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88243号“万智WAN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95033号“万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99424号“万智企管WANZHI QI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66436号“万智WAN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739635号“万智数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拟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企管”、“数通”词组含义的解释以及“商链”在线上词典无对应结果的打印件;(2019)京行终692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认读汉字部分或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