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破田蛙 71983104

阅读:73395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陈章喜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苗米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章喜对被异议人杭州苗米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983104号“破田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陈章喜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苗米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章喜对被异议人杭州苗米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983104号“破田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破田蛙”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酒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65515号、第66169288号“破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和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3104号“破田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破田蛙 719831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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