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951552号“平安好医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792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衡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衡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子公告牌;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牙齿保护器;眼镜”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查查企业信息图谱;2、“平安好医生”APP近年所获荣誉;3、“平安好医生”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4、部分公证书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衡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4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开发了平安好医生APP,并可以进行公开下载,故上述证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步器;衡器”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不类似,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计步器;衡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