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38323号“SINCOLORF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NCOLORFUSE 79638323

阅读:130140 2025-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38323号“SINCOLORF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第3类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的宣传使用,并未造成…

  申请人: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38323号“SINCOLORF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第3类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的宣传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SIN”,“SIN”的中文含义为“违背宗教的恶行”等,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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