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邦墨古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28740号“GOET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5755961号、第33474403号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23期商标撤销公告)。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26196952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66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