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泸师 71223476

阅读:192813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泸州泸帅老窖酒厂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泸州泸帅老窖酒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1223476号“泸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泸州泸帅老窖酒厂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泸州泸帅老窖酒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1223476号“泸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泸师”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烈酒;露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1273号“泸州”、第1651474号“泸纯”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23476号“泸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泸师 7122347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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