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媞妃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启璇
异议人媞妃特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苏启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0625094号“TF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FNI”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口红;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532369号、第27864256号“TFIT”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料;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25094号“TF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