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33340号“鸟家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鸟家粉 26633340

阅读:100610 2025-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杜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其凤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26633340号“鸟家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311033号“太平鸟peace bird及图”驰名商标(引证商标)的翻译和摹仿…

  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杜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其凤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26633340号“鸟家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311033号“太平鸟peace bird及图”驰名商标(引证商标)的翻译和摹仿,极其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错误关联,引起混淆欺骗。二、争议商标极具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误购。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抢注的明显动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商标注册证、百度搜索截图、获得荣誉及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8年9月14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至于是否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则应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为基本要件。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的证据。由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6633340号“鸟家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鸟家粉 266333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