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07912号“FCK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CKF 54607912

阅读:99686 2025-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超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54607912号“FCK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K”、“CK Calvin Klein”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已经世界知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超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54607912号“FCK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K”、“CK Calvin Klein”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已经世界知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7378号“CK Calvin Klein”商标、第1094098号“CK”商标、第6832580号“ck”商标、第6832583号“ck Calvin Klein”商标、第9855391号“ck one”商标、第13305736号“ck golf”商标、第9855408号“CK ON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5667356号“ck”商标、第882177号“Calvin Klei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八、九)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产品宣传广告;2、品牌排名调查情况;3、我国各大城市主要商场的服装及化妆品销售店一览表、店面照片、销售单据等;4、申请人在杂志上的广告;5、谷歌 “CK”检索结果页面;6、申请人“CK”、“CK CalvinKlein”商标注册信息;7、申请人在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地区或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8、《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9、在先行政裁定书;10、申请人“CK”产品在中国的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店铺分布信息;1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CK”品牌文章打印件;1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打印页;1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旅行箱;包;婴儿背袋;皮制带子;家具用皮装饰;伞;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25类“伞;内衣裤”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cK”商标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FCKF”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部分“CK”,且“CK”易被单独识别,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商标权之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其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4607912号“FCK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CKF 546079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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