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知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3553号“大班母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104681号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955480号、第24353189号、第14419218号、第14334085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