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维川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5264号“晏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81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0739号“裕地 YU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1893号“德益 DE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不再适用未满一年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67348号“永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