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48913号“SPO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ONT及图 76248913

阅读:116648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世邦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48913号“SPO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18914315号“S.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

  申请人:世邦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48913号“SPO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18914315号“S.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亦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通过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IT]支持服务(软件的故障排除);远程数据备份;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6248913号“SPO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ONT及图 762489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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