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大泽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61556号“嘉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62584号“嘉源绒 JIAYUAN”商标、第68615390号“嘉源”商标、第1754247号“嘉源”商标、第26317484号“嘉源尚品”商标、第5244955号“嘉源 Jia Yuan及图”商标、第51812614号“嘉源宝”商标、第49809084号“嘉斯源”商标、第31284907号“嘉源宫”商标、第44007566号“源嘉居”商标、第42673101号“一嘉源”商标、第74443819号“嘉之源及图”商标、第59580872号“嘉源无刷”商标、第28590498号“鲜果嘉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嘉源”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