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8819号“SOLID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聚合塑料”商品上的复审,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和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将申请商标与上述“聚合塑料”之外的复审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任何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案例材料、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聚合塑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译为“固体的金”,使用于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