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云深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云深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558594号“双虎兄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虎兄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14460号“双虎”、第6214434号“双虎”、第6214436号“双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理疗设备”、第29类“水果蜜饯;蛋”、第31类“未加工木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双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58594号“双虎兄弟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