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佳木斯明瑞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万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鑫名瑞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佳木斯明瑞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鑫名瑞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030496号“鑫铭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铭瑞”指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收割机械;谷物脱粒机;割草机;除草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86710号“名瑞”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播种机(机器);碾米机;农业机械;液压阀”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30496号“鑫铭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