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樟树市福沃灯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老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5708号“酷狗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901号“酷狗 COOL DOG 'S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炊具;电饭煲;电高压锅;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冰箱;吊扇;浴霸;消毒碗柜;电暖器;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97588号“酷狗音乐”商标、第72914596号“酷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电炊具;电饭煲;电高压锅;水龙头”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