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23599号“钉钉智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8628号商标、第1712089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2847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