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449710A号“黄后 HANH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黄后 HANHO 15449710A

阅读:91702 2025-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庆伶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安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49710A号“黄后 HANH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35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安…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庆伶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安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49710A号“黄后 HANH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35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安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1年02月28日至2024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广州安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拼多多截图、聊天记录、购销合同、销货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用香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5449710A号第3类“黄后HANHO”商标在“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药皂;2.清洁用火山灰;3.皮革保护剂(上光);4.化妆品;5.口气清新喷洒剂;6.美容面膜;7.香水;8.增白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5449710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化妆品用香料;药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1、产品照片;2、拼多多截图、聊天记录;3、购销合同、销售清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357号决定对复审商标在“药皂;清洁用火山灰;皮革保护剂(上光);化妆品;口气清新喷洒剂;美容面膜;香水;增白霜”商品上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则我局对撤销决定中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定。

  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易于修改的单方自制证据,缺乏证明力。证据3中的合同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销售清单为自制证据,缺乏证明力。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15449710A号“黄后 HANH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黄后 HANHO 15449710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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