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69943号“常读 内容分销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报告、所述荣誉、新闻报道、申请人在先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互联网聊天室内容审核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