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迪科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迪科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320616号“叮当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55903A号“叮当”、第16711752号“叮当快药”、第36674178号“叮当三医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20616号“叮当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