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珍果地 69204357

阅读:130705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春霞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春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69204357号“珍果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春霞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春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69204357号“珍果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果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烤制蔬菜;鸡蛋;牛奶制品”、第30类“咖啡饮料;茶;食用果糖”、第31类“新鲜槟榔”、第32类“无酒精果汁;果汁”等。异议人对其中第29类的申请注册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5496号、第11955495号、第11955494号“珍果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黄油;奶油(奶制品)”、第30类“可可制品;加奶可可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04357号“珍果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珍果地 692043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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