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伊春市可乐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伊春市可乐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9317296号“慕思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8280134号“慕思”、第765605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已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删除,故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慕思”,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一定共同性,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17296号“慕思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