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江城樱花 69449648

阅读:75459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樱花(宁波)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樱花(宁波)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69449648号“江城樱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樱花(宁波)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樱花(宁波)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69449648号“江城樱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城樱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饮用器皿”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樱花”,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49648号“江城樱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江城樱花 694496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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