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立森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立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608787号“有卡有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有卡有士”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蛋;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38707号“卡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蜜饯;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08787号“有卡有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