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惠浦显示(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浦显示(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9508969号“TB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BV”指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电脑;大屏幕液晶显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0932号“冠捷;TPV”、第6222794号“TPV VISION INNOVATO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08969号“TB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