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乐草元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合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乐草元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合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975983号“新草元乐草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草元乐草元”指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洗发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92598号“乐草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柔发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75983号“新草元乐草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