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淼钦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淼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8405586号“公正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正泰”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3520号“正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05586号“公正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