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蜗牛森林蜗居裤 71517891

阅读:107484 2024-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义乌市大杭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拓凡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大杭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拓凡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517891号“蜗牛森林蜗居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义乌市大杭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拓凡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大杭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拓凡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517891号“蜗牛森林蜗居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蜗牛森林蜗居裤”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54661号“蜗居绵绵WO JU MIAN MI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0160号“蜗居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童装;外套;裤子;针织服装;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17891号“蜗牛森林蜗居裤”商标在“内衣;童装;外套;裤子;针织服装;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蜗牛森林蜗居裤 715178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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