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港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华北
异议人中山市港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华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70562909号“爱思腾 LOVESIT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思腾 LOVESITENG”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74578号“艾腾思”、第22729898号“艾腾思 ITENN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织物蒸汽挂烫机;照明用提灯”、第18类“旅行箱;背包;旅行用具(皮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62909号“爱思腾 LOVESIT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