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08245号“MKNT MK MKNT 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KNT MK MKNT NT 72908245

阅读:92580 2025-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梅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丽盟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72908245号“MKNT MK MKNT 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305…

  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梅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丽盟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9日对第72908245号“MKNT MK MKNT 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305815号“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3883号“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146560号“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3887号“MK 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93300号“MICHAEL 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993856号“M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93851号“MK 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MK系列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及其“MICHAEL KORS”品牌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并且,在服饰、手提包、珠宝等商品领域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具有一定或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的MK的抄袭。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出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是出于摹仿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误购的同时,也必定会损害申请人的品牌价值。五、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商标资源进行营利,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宣誓书公证件及翻译、申请人商标信息;2、Michael Kors先生授权申请人在华姓名权保护宣誓书公证认证件、翻译及MICHAEL KORS先生本人的出生证明;3、Michael Kors先生及MICHAEL KORS品牌的百度百科介绍;4、Michael Kors先生获得奖项等相关报道;5、申请人在北京、上海等地开设MICHAEL KORS品牌旗舰店新闻报道;6、申请人产品标签、列表及包装MICHAEL KORS商标;7、申请人MICHAEL KORS系列产品宣传手册;8、申请人零售商店照片;9、申请人在中国开设专卖店列表;10、申请人网站、社会媒体网站以及在微博、微信社交媒体情况等;11、MICHAEL KORS系列品牌产品合同、发票等销售证据、审计报告;12、国图馆藏期刊对MICHAEL KORS系列品牌报道、行业分析及排名等;13、国图馆藏时尚杂志中关于MICHAEL KORS品牌广告宣传;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存在模仿和抢注行为。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是因为自身发展需要而申请的,均为被申请人原创,不存在大量注册和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是为了实际使用,不存在不正当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产品图片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4年2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09件商标,其中包括“香奈鼠;蔻华诗;O MJ 鸥洣伽”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MICHAEL KORS”百度百科资料显示了“MK”标志;“MK”的网络搜索结果指向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内容里有标明“MICHAEL KORS”和“MK”。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MK”与“MICHAEL KORS”在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09件商标,其中包括 “香奈鼠;蔻华诗;OMJ鸥洣伽”商标等与国内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2908245号“MKNT MK MKNT 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KNT MK MKNT NT 729082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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