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43608号“运世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运世达及图 79543608

阅读:97785 2025-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叶军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3608号“运世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高尔夫球的运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5557号商标…

  申请人:叶军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3608号“运世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高尔夫球的运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5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象棋”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桌式足球桌;玩具车;体育活动用球;网球拍;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腕;钓鱼竿”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高尔夫球的运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高尔夫球的运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棋”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9543608号“运世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运世达及图 795436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6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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