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悲伤猫头鹰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72847号“VIEWFIN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开发设计的一款电脑游戏名称,经使用宣传在行业具有知名度。申请标识在英国于相关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已获得注册。仅由“VIEWFINDER”文字构成的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释义、关于游戏VIEWFINDER的介绍、获奖、销量等情况、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在英国的注册证明、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构成英文“VIEWFINDER”可译为“取景器”,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