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玩体育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弥敦商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唐燕英
指定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绿地缤纷城号楼西楼室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1日对第54134583号“GC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44779号“GCN GLOBAL CYCLING 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GCN”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NIKE官网销售服装、鞋和包的页面截图;商标裁定书;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GCN”品牌网络宣传报道资料;申请人网络销售“GCN”产品信息页面;申请人订购商品的付款凭证及发票等;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信息及工商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起至2031年1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运动包;皮背带”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第37516836号“GCN”商标(第25类)经我局于2021年做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我局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且该裁定于2025年1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类似商品,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GCN”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如经审理查明3中所述,双方当事人一致的与本案争议商标类别及商标名称均相同的“GCN”商标已被予以维持,并被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